中国铁道博物馆文物藏品鉴定委员会章程
中国铁道博物馆
文物藏品鉴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道博物馆文物藏品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设立中国铁道博物馆文物藏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文鉴委)。
第二章 性质任务
第二条 文鉴委是中国铁道博物馆(以下简称“中铁博”)聘请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业务机构,成员由馆内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实施本馆珍贵文物定级工作。二是对铁路相关重要文物藏品进行科学鉴定。三是为高价值文物藏品征集、保护、利用等提供意见、建议及专业咨询。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产生办法
第三条 文鉴委设主任1名,由中铁博馆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中铁博其他馆级领导担任。下设文物藏品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1人。文物鉴定专家组组长由符合专家成员条件的文物部主任担任,文物部主任不符合专家组成员条件时,由符合专家条件的文物部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文物藏品鉴定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组长提名,征得本人同意,经文鉴委审定后,报请馆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文物藏品鉴定专家组议事实行票决制,一票否决。
第四章 专家条件
第六条 委员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守科学家精神,热爱博物馆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本馆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文博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的铁路文物藏品鉴定经验的中级职称,有直接从事文物藏品工作经历,熟悉文物法律法规。外聘专家主要为国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中国近现代文物鉴定专家库成员,具有正高级职称。本行业内具有突出业绩、较高影响力、丰富铁路文物实物鉴定经验的专家学者。
(三)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委员会的义务和职责。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委员和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馆珍贵文物定级工作,对文物藏品进行鉴定,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二)为重要的文物藏品征集提供鉴定结论和意见。
(三)为本馆珍贵文物保护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文物鉴定经验,汇报学术研究成果,为中铁博培养鉴定人才,向文鉴委专家组推荐专家。
(五)中铁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委员和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承担工作任务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三)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四)委员在从事相关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薪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和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中铁博要求,以本会委员和专家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未经中铁博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和专家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并发表言论,不得以本会委员和专家名义进行文物鉴定任务且开具鉴定证书等。与中铁博文鉴委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四)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条 本会委员和专家如有以下情况,将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等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委员,经中铁博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铁道博物馆文物藏品鉴定委员会。